无法提供工伤认定材料的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一、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关系证明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7、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不同工伤事故中员工要提供的材料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有些证据材料因为遭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恶意阻挠而无法提供的话,根据当时的情况,职工本人可以找职业的律师或者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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