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护无权占有吗
时间:2023-04-12 19:31:17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保护无权占有吗

占有是《民法典》物权编上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秩序和法律秩序。无论是无权占有还是有权占有,对于占有的状态法律均予以保护,仅在保护程度上有所区别。在笔者的知识库里,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依法侵害的,原无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回复占有,但在具体个案中也会有法院以无权占有(非法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原占有人不是物权人不予保护为由,不予立案。

二、占有制度

占有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既不同于所有权制度,又区别于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三、占有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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