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的公司有哪些特点
时间:2023-07-31 14:55:38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有哪些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如下:

1、由主发起人拟定设立方案;

2、评估或者审计拟出资的资产;

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4、制定公司章程;

5、核准公司名称;

6、缴纳出资;

7、获取验资报告;

8、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9、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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