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行为者与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性交,且双方系自愿行为,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范围,也无需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当然,判断与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其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违背了后者的真实意愿。
然而,如果是在年满十六周岁后,且双方对于性行为均持有诚意同意的观点,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道德规范所能调整的范畴,不再被评断为犯罪行为(除非存在精神异常或者无法正确认知是非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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