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喜结连理仅仅一年之后便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若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则离婚之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对方归还当初所支付的彩礼:
(1)尽管双方已正式登记步入婚姻殿堂,但事实上并未共度美好时光;
(2)男方在婚前确实向女方支付过彩礼,而且由于此举而导致婚后生活出现困窘局面。
若未能达成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离婚后彩礼的退还请求。
尽管上述条件均符合要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彩礼能够全额得到返还。
人民法院在对上诉问题进行裁决时,一般会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最后返还金额的比重:
包括双方共同渡过的时长、是否诞有子嗣以及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实力与状况、彩礼数额的规模、过错方的严重程度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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