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认可,限售房屋合同自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合法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认可,限售房屋合同自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合法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限 售 房 屋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民 法 典 有 规 定
在房屋共有出售纠纷中,经常会出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对此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因此,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买受人能证明出卖人有代理权,并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适用于这一原则。
在房屋共有出售纠纷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认可,限售房屋合同自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合法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适用于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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