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欠赌债协议离婚将房屋赠给女儿,后悔赠与能被支持吗?
时间:2023-05-06 22:00:10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凌大爷与夏老太原是夫妻,离婚时约定将登记在凌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独生女小萍,但后来未协助小萍过户。小萍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判决,凌大爷与夏老太协助小萍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小萍名下,驳回房屋归小萍所有的诉请。

后悔房屋赠与能被支持吗?

凌大爷要求返还房屋不会被法律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凌大爷与夏老太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女儿,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赠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从而认定欺诈或胁迫的存在的情况下,凌大爷是不能随意反悔的,所以应该协助女儿将房屋过户。

婚内一方欠的赌债另一方有还款责任吗?

结婚后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对方不需要偿还。

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并且该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双方只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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