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陆某和女子蓝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套房子归女儿小丽所有。离婚后,陆某占有居住两套房子且单方反悔,拒不配合小丽将三套房子变更到她名下,小丽遂诉至法院。法院依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判决三套房子归小丽所有,陆某、蓝某应协助小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陆某的反悔有效吗?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但是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在离婚后提出反悔的,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陆某与蓝某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发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陆某单方的反悔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情况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已经转移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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