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通过对其受犯罪作用情况的检验分析,进而认识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从类型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物体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关系可以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个人所有物;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分为货币、实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与不动产等。人体是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宁等受到损害或胁迫。
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即赃物,如受贿罪中受贿人收受的财物即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如进行走私犯罪所用来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二、刑事被害人的分类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三、刑事被害人的权利
1、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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