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艺管道安全设计
时间:2023-04-24 18:10:32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艺管道是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像人的血管一样,把各种设备装置连接沟通起来,形成流动线,将水、蒸汽、气体及各种流体物料输送到所需要的地方。因此,对工艺管道进行安全设计十分重要。从消防安全角度考虑,工艺管道的连接和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面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口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离,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方或地下,如必需跨越厂内铁路和道路,其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5.5m和5m;如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4)跨越铁路、道路及泵房(棚)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以免漏料着火,阻断交通和影响机泵正常运转。

(5)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0C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8)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并在两个方向设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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