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结婚领证资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2、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各复印一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以及三代内近亲结婚血缘关系证明。
4、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
5、如有一方为再婚者,需携带离婚证或由法院判决的离婚关系证明书。
6、现役军人一方需携带军人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7、外籍人士一方需携带本人护照+外籍人士居留证+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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