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起,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及报销标准进行调整,工伤职工伤病治疗和恢复所需的假肢类、矫形器及生活辅助等3大类都有调整,增加了61项辅助器具,共96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新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标准规定:假肢类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包括了手、肘、臂、肩、腿、足等39项,比过去的12项增加了27项。并且根据相关器具使用年限、材质、功效及使用范围的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也从过去的300~25000元,增加到900~34000元;矫形器从过去的15项增加到42项,最高支付限额也由过去最高2500元增加到42500元;生活辅助类器具由过去8项增加到15项,支付限额最高的由过去2500元增加到4500元。
今后,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申请人因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标准的辅助器具,按限额内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需要更换的,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进行更换。但是,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本人承担维修费用;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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