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保函的操作中,一个显著的区分在于这份文件所明确标注的申请人和受益人身份,决定者主要依据执行合同的部分或者是项目承包方的地位来进行审慎的判断。
简单来说,如果在此份信函中所涉及的项目主要由业主方主导或者担任关键角色的话,那么他们便会被归属为这个合约中所定义的受益人;反之,如果这张合约的实际执行主要由承包方承担,那么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申请履约保函这一环节的主体。
履行保函的真正含义在于当劳务方或承包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申请人)向负责此类事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后,银行便会对工程的主要业主方(此处对应的便是受益人的身份)作出一种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承诺,这也正是我们称之为履约保函的深层次含义所在。
履约保函不仅有严格的格式规定,同时对于具体条款的设定也有着明确的条件要求。
为便于业界进行实际操作和规定的规范性统一,国际商会在1992年发表了一本名为《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著作,其中详细阐述了当索偿事件发生时,即使是受益人无需解释任何理由,只需提供书面请求以及保函文件载明的相关证据,银行进行付款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单证完备,尘埃落定”,也就是说,如同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与单据并重的原则一样,数据库中的保函文件必须证明偿付责任,银行并不需要理会合约本身的内容,同时也不受到该合约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