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解决房地产纠纷最常见的方式是双方直接协商。针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侵犯其权利的情况,购房者可以直接以口头、书面等形式与出卖人沟通,指出问题并讨论解决办法。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一个单一的买家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买方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争议,并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买卖双方的纠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的,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永生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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