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占用业主车位建造的电梯不可以随意拆除。公司未经业主许可私自建造电梯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此时业主对该公司享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但如果业主执意要求公司拆除电梯所造成的损失大于业主原本受到的损失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不应支持,但业主可向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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