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2、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律师补充: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按照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内容与村民委员会本身的性质要相适应。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
(2)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3)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4)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和动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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