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务作为困扰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毒瘤,阻碍了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进程。为此就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建议措施,但有些措施缺乏长远的考虑,没有真正的可行性。这些观点主要有:
(1)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法会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2)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3)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即通过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款给银行,银行再还贷款给中央银行的方式在不增加社会信用总量的基础上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实质上,该方法与直接核销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终都是由财政对不良债务买单,因此也不可行。
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化解的过程。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与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也不能仅采取从增量控制的方法来逐步稀释不良债务。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采用短期治理与长期致力相结合的方法。
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资本运作、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解决。具体来说有:(1)利用债权市场,将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务按照市场原则向投资银行或是具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并允许这些投资者采取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方式。(2)暂时挂帐,停止利息支付。可以暂时减轻企业负担,让其休养生息。(3)进行资本运作。对于发生暂时性收支困难的企业,可以注入部分资金,盘活存量资产;而对于一些经营不存在根本性问题的,可以让一些资金实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对其实施收购、兼并;对于仍存在部分优良资产的企业可以实施资产剥离,将一些效益较低的资产或不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非盈利性资产剥离掉,保证优质资产的营运;而对于收不抵支、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不安定团结的情况下实施破产。
从长期来看,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应该有一个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安排,以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可以认为短期的一些措施只能作为权宜之计,暂时缓解改革面临的矛盾,但是必须采取治本的措施方能标本兼治,从不良债务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出发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独立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2)从企业角度讲,应加快企业制度的建设,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过去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由政府决定,盈亏都由政府负责,使企业缺乏经营灵活性和积极性。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由多个产权主体构成,企业拥有对财产的所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决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企业行为也将更为合理。此外,应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实施岗位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同时应注重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引入岗位的竞争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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