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况下,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满足两项有效条件:
首先,某个特定工作岗位必须在法定规定的特定时间范围内,经由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此种工作制度;
其次,用人单位与特定岗位上的员工须达成明晰的共识,即同意采纳并遵循该特殊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5、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7、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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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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