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8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28日—8月28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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