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名义存在虚构或不当,亦即借款方和放款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具有虚假,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倘若这种虚假的意思表示背后实际上是试图掩盖另外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所掩盖的行为的有效性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名义虚构或不当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抑或是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若借款方和放款方恶意勾结,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借款方以虚假名义借款且拒不偿还,放款方可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并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本金。
如借款方存在欺诈行为,放款方还可要求其赔偿因该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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