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25 04:00:10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

①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②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二、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存在的主要问题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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