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是什么?(一)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其财产,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责令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下令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二)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的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3)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是指有关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或者人民法院以后难以执行或者不可能执行判决的时候,财产保全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和财产保全制度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在社会实践中的真正实现。财产保全的类型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危险。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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