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一、合同附条件终止是否自动解除
合同中附条件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双方当事人再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了。因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达成了合意,所以当条件出现时,便不需要再次进行意思表示了,合同就自动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什么是有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行为。所谓对价,就是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代价。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金,即为对价,而卖方交付货物,也为对价。须注意的是,对价并非指行为人在经济利益上的绝对等同。在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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