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自己的私人利益。在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他们不应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利益。具体来说,首先,为了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承担诚实信用义务。他们在为自己的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形式的表象下,不应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寻求司法救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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