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序工具具有避免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种犯罪行为,其实就是社会生活中常说的黑客,不管是企业还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尤为重要,就算是普通企业,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非法控制,可能就会造成公司的商业秘密严重泄露,后果是很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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