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8月26日,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GRZ918号轿车从某市驶往义乌,途径横店镇明清宫苑路段时,与董某驾驶的恒通分公司所有的浙GE2231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浙GRZ918号的司机王某当场死亡、乘客陈某、王某等受重伤。受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陈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义务居住生活、工作。陈某亲属向侯律师咨询后委托侯律师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及结果
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结合陈某的情况,律师认为为了保证能得到赔偿,应对事故中的两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收集证据,争取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受理该案之后,侯律师遂两手准备,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证据准备基本满足案件需要的情况下,立即向法院起诉。现在此案已处理完毕,死亡赔偿金达到了预期目标,按城镇标准计算。陈某的亲属已取得绝大部分赔偿款,还有部分赔偿款也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情形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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