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趋于完善,这也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本期末开始计提减值准备。例一:工业企业生产设备账面原价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4%。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使用3年,累计折旧36万元。第四年末,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比较,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对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假设固定资产第一年末可收回金额85万元,第二年末可收回金额65万元,第三年末可收回金额50万元。为方便举例,固定资产折旧按年末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分别为10%和5%。(1)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万元,下同)
固定资产折旧每年计提=(100-100元)×4%)/8=12
第一年减值准备=100-12-85=3
第二年减值准备=100-12×2-3-65=8第三年减值准备=100-12×3-8-50=6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因此减值准备的金额只影响利润,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3+8+6=17
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②借款: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7—法定公益金0.85—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5—第四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折旧仍为12万元
第四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2×4-17=35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40=-5。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计提减值准备后,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分别处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未发生变化例2:采用上述例1的相关数据,第五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不变,固定资产折旧为(万元,下同):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
固定资产折旧=(40-100元)×4%)/4=9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次减值
例3:根据上述例1的相关数据,第六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9=31
固定资产折旧=(31-100元)×4%)/3=9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9)-20=2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以重新收回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
固定资产折旧=(20-100)×4%)/2=8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8)-15=-3
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届满年度计提折旧
第八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100×4%=11
固定资产净残值4万元(100元)×4%)最终反映在清算损益中,应注意以下两点:在会计期末,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同时计提时,先计提折旧,后计提减值准备,顺序不能颠倒。一般来说,年度折旧的基数应为上年末的可收回金额,因为该基数充分考虑了折旧额和减值准备。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固定资产折旧法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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