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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和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审批对象和机关
1、审批对象:实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
2、审批机关:对试点企业有劳动保障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经办。
(二)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共有3项,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3]138号)第三十一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劳部发[1995]258号)第十二项、《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劳[1998]90号)第三项第3、4款。具体内容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和确定及其晋升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
2.《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第十二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3.《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项第3、4款:
(3)试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由经营者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负责审核,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4)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倍数要与企业规模和贡献大小挂钩,对成绩特别突出超过\"湘劳[1995]129号\"文件规定倍数的,要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
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条件是:
1.企业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3.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
(四)办事程序
1.企业根据经营者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试点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3.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进行审核。
4.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接到企业报送方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监管措施
1.试点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企业,要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其他部门自行确定的试点必须停止实行。
2.试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统一实行收入登记制度,按规定和要求填报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收入登记手册。
3.试点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试点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和办法。
4.试点企业主管部门要于次年2月底前,综合汇总本部门的试点情况,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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