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到释放有以下程序: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刑事拘留是在侦查过程中对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实也是起到保护作用,防止嫌疑犯的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等等。然而无罪释放是被告人宣布无罪时,解除其被拘禁束缚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但并不表示就一定构成犯罪,如果经侦查证明不构成犯罪的,或经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罪释放。
刑事拘留的程序条件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被决定拘留的人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过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2.决定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二)拘留的执行
刑事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拘留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束为限度。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此外,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均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前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7.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目前我国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对于什么情况下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要具备什么样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作出了回答。从上文可以得知,刑事拘留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有碍于刑事诉讼行为而采用的一种预防的强制性的临时措施。所以,在被刑事拘留后,当事人或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才能及时地更好地保护拘留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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