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07 03:50:26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建立了网站。网站,对于企业自我的宣传,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网络营销的推广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作为专业机构,个人宣传与交流的工具。

一、网站及网站开发网站,是在能够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的文件服务器储存的一系列文件的集合体。

网站的类型多种多样,网站定位的不同决定了网站开发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差异。因此在建网站之前应先对网站定位。网站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有三类:一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InternetConcentProvider)的网站,这类网站多是水平门户网站,典型的如三大门户网站:网易,新浪与搜狐;二是提供实体服务或产品的网站,这类网站往往依托于一个经济实体,如在线销售型网站,在线采购型网站等;三是社区型网站,这类网站可能是一网络经济社区,其本身是一建立于实体市场基础上的虚拟市场,它聚集交易各方,形成一种供求关系相对稳定的虚拟市场,如易趣的在线拍卖网站就是聚集了众多的市场交易个体开展C2C交易,但也可能是一专业性社区,聚集各行业人士,为其提供一个探讨相关问题的网络环境,如目前最大的社区西陆社区。其他分类有商业性网站与非商业性网站;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与个人网站;等等。

不同类型的网站有不同的开发模式,但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自行开发型,这多见于经济与技术实力都比较雄厚的企业或者对网站功能要求不高的个人;但多数的企业,组织与机构则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外包(Otsorcing)方式,把整个网站的开发及其后的更新与维护工作委托给专业性的网站开发商。对于前者,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法律问题不太复杂,但于后者法律关系比复杂,它涉及到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合同中应对网站开发中的种种问题进行法律审查,因此本文着重论述这一模式下的法律问题。

二、网站开发的流程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申请与注册域名

域名(InternetDomainName),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基础,因此申请与注册域名是建立网站第一步。域名有国际域名与国内域名之分,其后缀有多种,包括com,net,org,ed,gov等。由于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专有性,排他性与标识性,其法律性质接近于商标,是在WWW上识别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唯一标识,因此,尤其对于企业,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域名的注册与申请一般采取保护在先的原则,但由此带来的一个至今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域名抢注问题,由于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的保护领域及域名具有专利与商标的某些外部特征,一般借对专利与商标保护的法律来保护域名,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完全相同,而且专利与商标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域名无国界性,因此在管辖上也面临不同情况,域名保护的国内法在管辖上面临鞭长莫及的困难。而且关于域名抢注的标准也有争议。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判断域名抢注侵权标准主要是要满足三个要素:是否恶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当事方能否对其域名作出合理解释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这一标准基本上完全适用的,但是相对于域名的无行业广泛应用性而言却准难以适用。另外,由于、COM、、NET、、ORG等域名分类后缀的存在,如何判断同名但后缀不同的域名何者侵权?如何判断同名但不同行业的域名何者为恶意?

至于域名的注册与申请,可以由企业或客户直接向域名服务机构申请,对于域名的法律审查应由其自身负责,也可委托网站开发商申请与注册域名,除合同约定外,网站开发商只负技术上的义务,而非法律审查的义务。

(二)选择主机服务器

主机服务器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租用虚拟主机,即在一台服务器上,利用软件安放多个WEB主机,它们共享服务器的资源。(见白永忠著《电信业法律实务》)这种方式成本比较低,服务器的维护与运行由ISP负责,无须企业另外投入人力,财力,因此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目前大多数企业开发网站都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服务器托管即自购服务器后交由专门的网络公司负责维护,由于网络公司有技术优势,所以比较适合缺乏技术的企业。当然服务器也可由网站开发商之外的网络公司托管,但应单独签定托管合同。

三是租用专线自管服务器,这需要较强的技术与经济实力,适合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需要。

对于租用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在合同中应指明计算机的种类,通信能力和扩展能力等,这时网站开发合同中就应包含兼容性,尤其是接受内容的形式,以及网站设计者在信息包传送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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