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好,区别如下:
1.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酌定不起诉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拥有诉权而予以放弃。
2.法定不起诉是必须适用的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义务和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是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分析和考虑而选择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即人民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二、酌定不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在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时,人民检察院不是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是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或者不起诉,终结诉讼。
三、酌定不起诉会不会留案底
酌定不起诉会不会留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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