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仍处于按揭状态之房产的处置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双方各执己见、无法達成共识,则将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判定此物业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位登记者,并认定其所负担的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
同时,被判定拥有该不动产所有权的那一方应当对其前配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