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清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作出解散决议;
3、公司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
出现下列客观事实状态时,合伙企业也应当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2、合伙企业运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处于自动歇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
3、合伙企业因归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销的;
4、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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