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书、许可证明书、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贮藏、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或提供生产技术、食品、添加、食品广告等四种宣传文件的行为,均可被视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如果明知他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却为他人提供便利,可以按照共犯进行处理,并根据生产情节来判断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明确了他人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书、许可证明书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贮藏、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食品、添加、食品广告等四种宣传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根据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技术等便利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便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明知他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技术等便利是违法行为,答案为“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技术等便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明知他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技术等便利是违法行为,答案为“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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