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破产和解什么情况下破产和解中
时间:2023-06-26 11:44:29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和解在以下情况下发生:

1、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

2、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

3、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法院、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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