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账户支付以下医疗费用: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按比例由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的支付部分由本人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以下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急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住院前7天内留观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吸毒、打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个人应当自行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赔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年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结算期(结算期根据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时间、恶性肿瘤放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时间设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金额分段计算。累计支付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5、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部分药物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如肾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进行的检查、治疗和使用的相关药物;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进行查、治疗和使用的相关药物;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由于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住院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起付标准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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