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等。
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考核机制
考核是实现对政府采购专家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促进专家规范评审,提高执业素质,净化专家队伍。考核的内容大致有以下方面:一是考核专家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可以通过组织培训或在线学习来强化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促使他们掌握和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评审规则。二是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表现进行考核。记录每次他们参加评审活动的态度、表现、评审情况以及应承担义务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对特别优秀或不合格的名单公开,以此激励他们规范言行。三是严格惩戒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纪违法的专家不姑息迁就,让他们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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