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或权益抵押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0:52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1996]外经贸发函字第66号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委外经贸字(1996)第1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抵押、转让给其他国家的,本条所称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抵押给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权益抵押,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缴纳出资。(2)抵押贷款后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执行,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期限执行上述规定时,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抵押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企业申请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申请书应当写明抵押理由、抵押物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并作出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书前,抵押物无担保物权;或者抵押物设立了担保物权,但企业已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的第三条、公司章程第四条,企业资产负债表(5)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抵押物的产权证书(6)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权益的决议(7)。抵押合同复印件,如有问题,请遵照执行,并于1996年10月31日及时请示××提供对公司抵押财产(或权益)的批复(供参考)××公司:关于××我们已收到您的申请和相关文件。经审查,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同意贵公司将申请书中提到的抵押品抵押给本公司××(抵押权人姓名)。请在收到本批复(审批机关名称)之日起30日内,将本批复及有关文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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