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履行的主要形式可归纳为如下四类形态类型:第一,即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具备履行债务之能力,但以明确方式表示其不会履行相应义务。
其次,称为迟延履行,其中包含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给付迟延,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债务责任;
二是受领迟延,这是指债权人无合理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
再者,为不完全履行,即尽管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但是其履行行为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例如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等。
最后,是不能履行,这是因为客观环境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