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
3、事故的破坏性。
4、事故的突发性。
5、事故的过失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1、事故的现场处理;
2、物证搜集;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人材料搜集;
5、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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