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外部约定的,按外部约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视为共同债务
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或者借物等具有举债意义的合同时,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负债,则此债务视为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追认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向第三人签订负债合同,另一方知情后,对此负债合同表示认同或追认的,则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没有外部约定的,则要视举债用途的用途加以判断
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向第三人举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相关的支出的,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人举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例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买的房子、车子以及其他生活用品所欠的贷款、借款等,都属于婚内共同债务。这里要注意,如果夫妻分居后,一方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企业,个体工商业的经营和管理而举债的,而且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日常生活的需要的,则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共同债务的偿还标准
离婚财产分割时,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
1.首先,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
2.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
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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