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进行的收养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立案标准的拐骗儿童罪行,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与提供收养关系者达成的是明确的金钱交易,且此举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作为驱动因素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拐骗儿童罪行。
在此类情况中,即使没有直接从收养行为中获得不当收益,也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规定,但未必构成犯罪。
然而,如果是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物质财富等非法目的而实施的送养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无疑符合了拐骗儿童罪行的所有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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