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新开村管委会碟子坡村民组长曾德武突然收到市国土局下达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曾德武等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腾清土地,否则将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依据的是湖南省政府1998年12月以[98]政土字第046号征地批复。《决定书》告知该批复共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18.29亩,现要求交出土地31.503亩。
代理律师闫凤翥认为:1998年适用的《土地管理法》(86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湖南省政府1998年批准征地,2006年才决定使用土地,是明显的先征待用的违法行为。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1318.29亩集体土地,依据1998年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耕地数量已超过1000亩,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政府作出的[98]政土字第046号征地批复违反了法律规定,2006年实施征地行为仍然依据1998年的征地批复也是违法的。
2006年11月2日
关于98年征用土地批复法律效力问题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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