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2 03:50:36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可判10年徒刑。

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应当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

挪用公款的特点

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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