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适用什么程序办理
1.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相应材料;
2.由工作人员审核并提交民政部;
3.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4.婚姻登记处应当将撤销决定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三、可撤销婚姻财产怎样分割
可撤销婚姻财产应当以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应当认定为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n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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