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可撤销婚姻程序有:
1、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行政程序,即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被胁迫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文6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