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
时间:2023-04-21 18:53:17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民法典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但是对于担保物权来说,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当然,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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