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离婚时房产分割成最大纠纷
2013年,王某(男)与纪某(女)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由男方家出资购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男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婚后购买,双方就都没有了购买资格。于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在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女方。
2014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11月生下儿子。之后,纪某因婚外情自2016年5月擅自离家,与王某分居。王某多次劝说,但纪某执迷不悟。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纪某离婚。
纪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住房属于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首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房屋时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王某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该归男方所有。但被告纪某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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