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在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5:19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满足技术标准,不影响桥梁安全。2、确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二、办理材料

如规划、施工许可证。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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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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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东县分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资料电子版。

2)申请接收.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受理回执。

2、受理:

1)受理审核: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补正材料: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受理回执。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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