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严格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涉及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特定行为表现,具体包括编队竞驶、酗酒驾驶、超员或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况。然而,货车载人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被视为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然而,若货车在承载乘客方面出现严重超员现象,则有可能符合该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进而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对于货车载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其中包括货车载人是否超出了额定乘员数量、是否超过了规定的行车速度、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等等因素。若货车载人行为满足了上述条款中任何一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若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货车载人本身并不会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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